收費標準:250元/站.兆赫(發射)
收費依據:計價費[1998]218號
第十四條 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但下列頻率除外
(一)業余無線電臺、公眾對講機、制式無線電臺使用的頻率;
(二)國際安全與遇險系統,用于航空、水上移動業務和無線電導航業務的國際固定頻率;
(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頻率。 第十八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確定范圍內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分配給交通運輸、漁業、海洋系統(行業)使用的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分別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實施許可;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分配給民用航空系統使用的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實施許可。
收費標準:250元/站.兆赫(發射)
收費依據:計價費[1998]218號
收費標準:500元/站.兆赫(發射)
收費依據:計價費[1998]218號
收費標準:40元/MH2.基站 (按核準帶寬收, 不足1MHZ的按1MHZ收)
收費依據:發改價格[2003]2300號
收費標準:800元/頻點.基站
收費依據:計價費[1998]218號
收費標準:150元/基站
收費依據:計價費[1998]218號
收費標準:1700萬元/年.兆赫
收費依據:發改價格[2013]2396號
答:在湖北省政務服務網、鄂匯辦移動端、各政務服務大廳查詢設備等查詢。
答:關于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新申請)要求提交的材料(含咨詢中提到的項目方案),如涉密,請作脫密處理后再上傳。
答:用戶使用頻率時,首先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頻率管理的規定,嚴格按指定的頻率工作,不得擅自改變,對于可調頻率的設備,需經鎖頻后方可使用。其次,嚴格按照審批臺(網)時所核定的臺址、天線高度、天線增益、發射機輸出功率等臺站參數進行工作,不能發送和接收與工作無關的信號。再次,保持設備的頻率準確度、穩定度、頻帶寬度、殘波輻射等技術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并定期檢修設備,以確保臺(網)的正常運行。還有就是要按期繳納頻率占用費。最后要注意的是,用戶在出現自己的合法頻率受到不可克服的干擾以及本部門業務量增大,不增加難以完成任務的情況下可申請調整和增加頻率。
答: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有效期不超過10年,具體期限按照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上注明的時間。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申請。若在使用期限屆滿前擬終止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及時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線下辦理:武漢市武昌區洪山路10號洪山大廈A座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政務服務大廳綜合窗口